周礼

周礼又称周官,是现存儒家“十三经”中一部系统、完整叙述国家机构设置、职能分工的专书,涉及古代官制、礼制、军制、田制、税制等国家重要政治制度,为我国西汉末以来历代国家机构建制提供了全面的参照体系,在古代政治思想文化史上影响深远。

秋官 司寇

秋官系统共有六十六职官,大司寇为该部众官之长,小司寇则是大司寇的副手。据本篇《叙官》所论,秋官为“刑官”,即执掌刑法之官。从后文看来,大司寇的主要职责确实是掌刑法相关之事,例如用“三典”惩治违法诸侯,以“五刑”惩罚犯法民众,建造“圜土”(监城)以聚教不良顽民,行“两造”之法以防禁诉讼中的诬告,又有罚坐“嘉石”和服苦役的方法惩办刁民,还立有“肺石”使穷困之民的冤情得以上达等等。此外,定期公开和宣布刑法,掌评断诸侯以至庶民诉讼的邦典、邦法和邦成,监督对违令将士之行刑等,也属于“掌刑法”之职。小司寇协助大司寇行使其掌刑法的主要职责,此外小司寇还要负责询万民和群臣,又负责大校比时清点登记民户口数以上报天府,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等。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中,掌察、掌货贿、都则、都士、家士等五官职文亡佚,其余五十九官执掌较复杂,经过学者梳理,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:第一类是掌刑法狱讼的官,有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等十六职;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,有雍氏、萍氏、司寤氏、司烜氏、野庐氏、修闾氏、衔枚氏凡七职,这或是因为禁令近于刑法;第三类为隶民之官,有司隶、罪隶、蛮隶、闽隶、夷隶、貉隶等六职。因这部分官吏掌管隶民罪犯和蛮族战俘,监管役使这些奴隶也是执法,故属之司寇;第四类为掌盟约事务的司约、司盟二职,因盟约往往也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;第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,有大行人、小行人、司仪、行夫、环人、象胥、掌客、掌讶和掌交凡九职;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,包括掩埋腐尸及捕捉鸟兽虫怪等,计有蜡氏、冥氏、庶氏、穴氏等十一职。除了以上这六类外,司寇属官还包括负责统计民户口数的司民,为王和诸侯出行巡时探路清道“执鞭以趋辟”的条狼氏,执掌矿物开采禁令的职金,负责清除野生草木以开辟野地的柞氏、薙氏,掌供祭祀用的杖和杖函的伊耆氏等等,皆可自成一类。这些与刑法无关的职事之官杂入秋官司寇属下,似乎并没有什么确切的理由,有些职官分工过细甚至琐杂,例如掌除虫的有除毒蛊类虫的庶氏,有除木中蠹虫的翦氏,有除墙中虫豸的赤犮氏,又有除水虫的壶涿氏,甚至因为蛙类声音吵闹等缘故而专设蝈氏一职掌灭除蛙类,近乎荒诞,这些堂而皇之却不近情理的设置也往往受到后世学者的讥评讽刺。

据孙诒让《周礼正义》的统计,秋官之属计有卿一人,中大夫四人,下大夫八人,上士二十六人,中士百六十四人,下士二百五十一人,府七十人,史百五十九人,胥百六十五人,徒二千二百八人,贾四人,五隶六百人,凡正官自卿至庶人,总三千六百六十人。此外朝大夫,每国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八人,徒二十人。都则,依郑注每都中士一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四人,徒八十人。都士,每都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家士,每家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皆有员数无总数,不可计。大凡可计者,总三千六百六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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