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60.都士〔1〕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家士亦如之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都士:官名。其职文阙。盖掌管都内吏民狱讼。郑《注》曰:“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,以告方士者也。”按,此都士是指采邑中的大、小都之都士,大夫的采邑(即家)则称家士。
〔2〕家士亦如之:谓每家亦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家士,官名。其职文阙。盖掌管大夫采地内吏民的狱讼。
【翻译】
都士,每都由中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家士的编制也是这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