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以圜土聚教罢民〔1〕。凡害人者〔2〕,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〔3〕。其能改者,反于中国〔4〕,不齿三年〔5〕。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杀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罢民:此谓游手好闲、不从教化之民。罢,通“疲”。毛应龙曰:“民之游惰不能自强于为善,谓之罢民。”
〔2〕害人者:据郑《注》,此种人已触犯刑律,但属过失犯法,因此不判刑而“寘(置)之圜土系教之”。
〔3〕明刑:郑《注》曰:“书其罪恶于大方版,著其背。”
〔4〕反于中国:郑《注》曰:“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。”反,今作“返”。中国,方苞《集注》曰:“谓故乡里也。”
〔5〕不齿:郑《注》曰:“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。”
【翻译】
用狱城聚教那些不从教化的不良之民。凡是过失伤人触犯法律的,把他关入狱城而罚做工,写明罪行让其背上以让其感受羞耻。那些能改过的,就释放回故里,但在三年内不得与平辈的人按年龄大小排列位次。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,抓住就处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