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以五刑纠万民〔1〕:一曰野刑〔2〕,上功纠力〔3〕;二曰军刑,上命纠守〔4〕;三曰乡刑,上德纠孝;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;五曰国刑;上愿纠暴〔5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以五刑纠万民:刑,亦法。纠,郑《注》曰:“犹察异之。”孙诒让曰:“察异之,谓察其善恶而别异之。”
〔2〕野:谓甸地、稍地、县地、都地。即王城外二百里至五百里之地。
〔3〕上功纠力:上,通“尚”,崇尚。郑《注》曰:“功,农功。力,勤力。”纠力,谓纠其不力。
〔4〕上命纠守:郑《注》曰:“命,将命也。守,不失部伍。”盖谓将不失兵,兵不掉队。
〔5〕上愿纠暴:郑《注》曰:“愿,悫慎也。暴,当为‘恭’,字之误也。
【翻译】
用五种刑法来纠察民众:一是适用于野地之民的刑法,以倡导务农而纠察懒惰不力;二是适用于军队的刑法,以倡导服从命令而纠察失去部伍者;三是适用于六乡之民的刑法,以倡导德行而纠察不孝行为;四是适用于官府的刑法,以倡导贤能而纠察失职行为;五是适用于国都之民的刑法,以倡导谨慎诚实而纠察凶暴不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