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4.掌官中之政令〔1〕,察狱讼之辞〔2〕,以诏司寇断狱弊讼〔3〕,致邦令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官中:官,官府。郑《注》曰:“大司寇之官府中也。”
〔2〕狱讼之辞:据孙诒让说,此指疑难未决案件的狱讼之辞。
〔3〕诏:告知。此谓提供参考意见,以协助司寇判决疑难案件。
〔4〕致邦令:郑《注》曰:“以法报之。”按,法,谓断案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令。报之,谓报予司寇。
【翻译】
掌管大司寇官府中的政令,审阅考察疑难案件的讼辞,以向司寇提供判案的参考意见,并提供国家的法令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