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掌士之八成〔1〕:一曰邦汋〔2〕,二曰邦贼〔3〕,三曰邦谍,四曰犯邦令,五曰挢邦令〔4〕,六曰为邦盗,七曰为邦朋〔5〕,八曰为邦诬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士之八成:士,泛指士师以下的乡士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等掌理诉讼的官。成,成例,先例。庄存与曰:“若今现行例也,乃决狱之成案。”
〔2〕邦汋(zhuó):汋,通“酌”,斟酌。斟酌有求取之义,引申为刺探、盗取。郑司农曰:“汋,读如‘酌酒尊中’之‘酌’。国汋者,斟汋盗取国家密事,若今时刺探尚书事。”
〔3〕邦贼:贼,犯上作乱、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者。郑《注》曰:“为逆乱者。”
〔4〕挢邦令:挢,假托,诈称。俗作“矫”。王志长曰:“挢,与‘矫’同,犹今矫诏书也。”
〔5〕朋:朋党,结党营私。
【翻译】
掌管司法官断案的八方面的成例:一是有关盗取国家机密案件的成例,二是有关犯上作乱案件的成例,三是有关为外国作间谍案件的成例,四是有关违反王的教令案件的成例,五是有关假冒王命案件的成例,六是有关窃取国家宝藏案件的成例,七是有关朋比为奸结党营私案件的成例,八是有关歪曲事实诬蔑官长案件的成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