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掌乡合州、党、族、闾、比之联〔1〕,与其民人之什伍〔2〕,使之相安、相受,以比追胥之事〔3〕,以施刑罚庆赏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乡合州、党、族、闾、比之联:乡合,郑《注》曰:“乡所合也。”按,乡之下有州、党、族、闾、比,其隶属关系是: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(见《地官·大司徒》)。故比5家,闾25家,族100家,党500家,州2500家,乡12500家。《地官·族师》曰“五家为比,十家为联”,是二比为联;又曰“四闾为族,八闾为联”,是二族为联。孙诒让据此以为“乡合之法,止于二族,二百家”,至于族以上之两党、两州之间,因“家数太多,里居较远,则皆不为联。凡此为联,皆以通其情志,而因以施政教”。
〔2〕与其民人之什伍:《族师》曰:“五人为伍,十人为联。”一比五家每家出一人组成一伍,二比十家出十人为一什而相联。孙诒让曰:“依彼二族八闾为联,则亦当以二百家二百人为联。其二党以上,人数较多,则不为联也。”按,这里说的是从军入伍的联合。
〔3〕追胥:参见《地官·小司徒》注。
〔4〕以施刑罚庆赏:即《地官·族师》“刑罚庆赏相及相共”。
【翻译】
掌管六乡的州、党、族、闾、比的联合,以及民众按照军队编制组成什伍的联合,使他们平时相安无事彼此亲和、有事时相互托付,以相互配合进行追击敌寇、抓捕盗贼的事,用以施行刑罚、庆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