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3.正岁,帅其属而观刑象〔1〕,令以木铎曰:“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”令群士〔2〕。乃宣布于四方,宪刑禁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刑象:悬于象魏的刑法。
〔2〕群士:郑《注》曰:“遂士以下。”据贾《疏》,遂士以下,是指县士、方士、讶士等。
〔3〕宪刑禁:宪,悬挂,公布。刑禁,刑罚禁令。郑《注》曰:“宪,表也,谓县之也。刑禁,《士师》之五禁。”(详《秋官·士师》)
【翻译】
每年夏历正月初一,率领部属观看刑法条文,手摇木铎告诫说:“如果不遵守刑法的,国家有常设的刑罚来加以惩处!”又同样来告诫遂士、县工、方士、讶士等。接着又向四方宣布刑法,并悬挂公布刑禁条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