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以嘉石平罢民〔1〕。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〔2〕,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重罪,旬有三日坐〔3〕,期役;其次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三日坐,三月役。使州里任之〔4〕,则宥而舍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以嘉石平罢民:据郑《注》,嘉石即放在外朝门左的有纹理的巨石。平,郑《注》曰:“成也,成之使善。”贾《疏》曰:“欲使罢(pí)民思其文理,以改悔自修。”
〔2〕未丽于法:丽,附丽,触犯。郑《注》曰:“丽,附也。未附于法,未著于法也。”
〔3〕三日:王引之说,“三”当为“二”,因涉下文“三日坐”而误。
〔4〕任之:任,担保。据孙诒让说,谓使州里之人担保其不再犯。
【翻译】
用嘉石来感化有恶习的人改过向善。凡民众犯有罪过而尚未犯法,却为州里所痛恶的,就给他们戴上手镣脚铐罚跪在嘉石前,然后交给司空罚服一定时间的劳役。罪重的罚在嘉石前跪十三(二)天,服役一年;其次罚跪九天,服役九个月;又其次罚跪七天,服役七个月;又其次罚跪五天,服役五个月;又轻一等的罪罚跪三天,服役三个月。服劳役期限满后由同州里的人担保他改恶从善,这才宽宥而释放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