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7.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,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,而敛之〔1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正月”至“敛之”: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第11节注。
【翻译】
每年周历正月初一,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臣民宣布刑典,把形成文字的刑典悬挂在象魏上,让万民观看,十天以后收藏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