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4.凡命夫、命妇〔1〕,不躬坐狱讼〔2〕。凡王之同族有罪,不即市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命夫、命妇:爵位是大夫以上的男子为命夫,大夫之妻为命妇。参见《地官·司市》注。
〔2〕不躬坐:据郑《注》,即不亲自到场受审,而由其家属子弟代之,是为避免治狱之吏亵渎尊者的身份。坐,谓诉讼双方对坐于地以受审。
〔3〕不即市:王的同族人有罪,则到郊野的甸师处行刑。以避免国人聚观而议论其罪过(参见《天官·甸师》注)。
【翻译】
凡是命夫、命妇,审判时不亲自到场对坐受审。凡是王的同族犯罪,不到闹市上行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