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乡士掌国中〔1〕,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〔2〕,听其狱讼,察其辞,辨其狱讼〔3〕,异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〔4〕,旬而职听于朝〔5〕。司寇听之,断其狱,弊其讼于朝〔6〕。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〔7〕,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。协日刑、杀〔8〕,肆之三日〔9〕。若欲免之,则王会其期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掌国中:据郑《注》,掌,谓掌其狱讼;国中,实兼王城及四郊六乡言。按,乡士主要职掌六乡狱讼,而言及国中者,据郑《注》说“六乡之狱在国中”,故曰“掌国中”。
〔2〕各掌其乡:按,乡士上士八人,据郑《注》,是每四人而分管三乡。
〔3〕辨其狱讼:辨,《注疏》本原误作“辩”,据阮校改。王应电曰:“辨其辠(罪)状轻重。”
〔4〕要之:要,司法文书名。郑《注》曰:“为其罪状之要辞。”按,要辞,即扼要写明其罪状、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,以及所拟判之刑等,上报大司寇,以待定罪。
〔5〕旬而职听于朝:职,谓审断案件的职事。听,即听断、审断。朝,谓外朝。之所以旬(十日)而听,郑《注》曰:“十日,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,容其自反覆(即允许翻供)。”是容罪犯有反复,以便重新审察判决意见,如无反复,再呈报大司寇,而后定罪。
〔6〕“断其狱”二句:贾《疏》曰:“此即朝众听之事。狱言断,讼言弊,弊亦断,异言耳。”
〔7〕各丽其法:郑《注》曰:“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。”
〔8〕协日:干支相合之吉日。郑司农曰:“协,合也,和也,和合干支善日。”
〔9〕肆:谓陈尸。贾《疏》曰:“陈也,杀讫陈尸也。”
【翻译】
乡士掌管六乡以及国都中的诉讼,各自掌管所辖乡的民众数目并督察乡民遵守戒令,受理他们的诉讼,审察他们的讼辞,辨别案件的大小,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上报司寇,过十天以后再依其职责在外朝加以审断。大司寇主持审断,在外朝对重案、轻案分别作出判决。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提出法律依据而进行量刑,以参议判决。案件会审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。由乡士选择可行刑的合适日期施刑或诛杀,死刑犯被处死后陈尸三日。如果要赦免罪犯的罪行,王就要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那天前往参加合议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