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6.以八辟丽邦法〔1〕,附刑罚:一曰议亲之辟〔2〕,二曰议故之辟〔3〕,三曰议贤之辟〔4〕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〔5〕,七曰议勤之辟〔6〕,八曰议宾之辟〔7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以八辟丽邦法:辟,法也。八辟,八种议罪法,后世谓之八议,即从八方面来议人之罪,看是否可对享有减免罪罚的特权者从宽处理。因被议者多为官员,故将“八辟”附“邦法”来议罪。丽,附丽,附着。邦法,即大司寇听断卿大夫狱讼所用的“邦法”。
〔2〕亲:指王的亲族。
〔3〕故:指王的故旧。
〔4〕贤:指廉吏。
〔5〕贵:指大夫以上。
〔6〕勤:孙诒让说,此特为命士以下不在议贵之科者所设。
〔7〕宾:此指继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。如,武王灭商后,封商汤后代于宋,宋国国君即为周之国宾。
【翻译】
用八种议罪法附以国家的八法来对特殊人物议论减罪,而后再附着于刑罚:一是对王的亲族犯罪的议罪法,二是对王的故旧犯罪的议罪法,三是对德行高尚的廉吏犯罪的议罪法,四是对有道艺者犯罪的议罪法,五是对立过大功勋者犯罪的议罪法,六是对地位尊贵者犯罪的议罪法,七是对长期勤劳国事者犯罪的议罪法,八是对国宾犯罪的议罪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