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医师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医师,由上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原文▾15.医师〔1〕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注释▾〔1〕 医师:官名。众医之长,掌管医治疾病的政令。下文食医、疾医、疡医、兽医,皆其属官。郑《注》曰:“众医(官)之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