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市伪饰之禁: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。

市场上禁止的诈伪巧饰共四十八项,民众、商人、贾人、工人各占十二项。郑玄注称四十八项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,孙诒让疑注中“数十二焉”四字为后人妄增;《礼记·王制》所列用器、布帛、五谷等不中度不入市诸条,或在此四十八项之中。

9.凡市伪饰之禁: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。

凡是市场上禁止的诈伪巧饰共有四十八项:对于普通民众的有十二项,对于商人的有十二项,对于贾人的有十二项,对于工人的有十二项。

原文▾

9.凡市伪饰之禁〔1〕: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〔2〕。

注释▾

〔1〕 伪饰之禁:李光坡曰:“此一节乃禁伪而除诈也。”

〔2〕 “在民者十有二”四句:郑《注》曰:“于四十八则未闻数十二焉。”四十八,谓民商贾工所禁总为四十八项。未闻,谓不知其具体内容。据孙诒让说,注文之“数十二焉”四字疑后人妄增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用器不中度,不粥于市。兵车不中度,不粥于市。布帛精粗不中数,幅广狭不中量,不粥于市。奸色乱正色,不粥于市。锦文珠玉成器,不粥于市。衣服饮食,不粥于市。五谷不时,果实未孰,不粥于市。木不中伐,不粥于市。禽兽鱼鳖不中杀,不粥于市。”按,此诸条,或均在四十八项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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