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1.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比〔1〕,以颁田里〔2〕,以分职事〔3〕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 【注释】 〔1〕比:谓考校,考核。 〔2〕以颁田里:孙诒让曰:“亦依遂人上中下地三等之法颁授之也。” 〔3〕分职事:贾《疏》曰:“即九职之功事也。” 【翻译】 县正各自掌管本县的政令、征调劳役和考核,而向百姓颁授田地、宅地,分配各种职事,掌管听断有关的事务和诉讼,督促人们努力耕作,并据其表现进行赏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