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赊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。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,以国服为之息。

探索《周礼》中"凡赊者"的古代赊贷制度,了解祭祀丧事期限及以国服计息的借贷规则与历史意义。

2.凡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。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,以国服为之息

凡是民众因事需赊取钱物的,用于祭祀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十天,用于丧事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三个月。凡是民众因事而借贷钱物的,就会同他们的地方官一起辨别钱物而发给他们,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征收其利息。

注释

金榜曰:“农民受田,计所收者纳税

原文

2.凡赊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。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〔1〕,以国服为之息〔2〕。

注释

〔1〕 有司:惠士奇曰:“乡遂之吏也。”

金榜曰:“农民受田,计所收者纳税

〔2〕 以国服为之息:谓按照国家一般税率来计算利息。国服,即国家税法。金榜释“国服”为“国法”,引《秋官·朝士》“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”下郑《注》释“国法”为“以国服之法”为证。此处国法,即谓国之税法,一以田税为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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