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民众不服从教化而打官司的,要会同地方官一起审理判决。其中触犯刑律的,则移交司法官员处理。
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凡万民中有不服从教化而发生争讼的,就要会同地方官一道审理、判决,如果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那就要移交司法官员审理。

原文▾
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〔1〕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〔2〕。

注释▾

〔1〕 有地治者:据郑《注》,谓治理乡、州及采邑者。

〔2〕 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:附,符合。此谓触犯。士,此指掌管狱讼的司法官。包括《秋官·司寇》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等。

阅读设置
字号
A A
18px
行间距
1.9
段间距
1.25em
字体风格
背景亮度
默认
主题模式
繁简切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