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。及会,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,而叙其财,以待邦之移用。
凡是各官府领取财物的,就接受其领取财物命令的副本而记录在册。等到年终结算时,就协助司会用以考核职岁与各官府财物的支出状况,而依次记载考核结果,若有结余,就登记造册,以备王国移作他用。
原文▾
2.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〔1〕。及会,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,而叙其财,以待邦之移用〔2〕。
注释▾
〔1〕 “凡受财者”二句:据孙诒让说,受财者,是奉命向官府领受财物,而将命令副本交给职内保存备查。
〔2〕 移用:移作他用。郑《注》曰:“谓转运给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