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6.凡礼事,赞小宰比官府之具〔1〕。 【注释】 〔1〕比官府之具:比,检查,查对。郑《注》曰:“比,校次之。”贾《疏》曰:“上《小宰》于七事已言以法掌戒具,此宰夫赞小宰校次之,使知善恶足否也。” 【翻译】 凡有举行礼仪的事,都要协助小宰检查评比各官府所准备的物资器具是否合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