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官府、都鄙之吏,及执事者,受财用焉。

揭秘《周礼》财用制度:官府与都鄙官吏如何依法领取财物?解析古代经济管理智慧,洞悉王朝财政运作核心。

【原文】

2.凡官府、都鄙之吏〔1〕,及执事者〔2〕,受财用焉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官府、都鄙:官府,贾《疏》曰:“谓王朝三百六十官。”都鄙,王畿内的采邑。孙诒让曰:“此内举官府,外举都鄙,以通赅郊野县等,明畿内之官吏通掌之,文不具也。”

〔2〕执事者:孙诒让曰:“非其专职,暂来治事者。”

【翻译】

凡是王朝各官府和王畿内采邑的官吏、暂时管事的官吏,都可按照规定来大府接受分发的财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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