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刑: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探索古代市场刑罚制度,详解小刑宪罚、中刑徇罚、大刑扑罚的处罚方式,揭示周代市刑与司法权力划分的历史智慧。

【原文】

10.市刑:小刑宪罚〔1〕,中刑徇罚〔2〕,大刑扑罚〔3〕。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宪罚:谓将罪状悬于肆门公布的处罚,市刑中最轻的一种。宪,公布。贾《疏》曰:“宪是表显之名,……是以文书表示于肆。”即以文书书其犯禁之状而公布于肆以示罚。

〔2〕徇罚:徇谓游街示众。郑《注》曰:“举以示其地之众也。”徇罚,对违法者施以游街示众的处罚。

〔3〕扑:鞭笞。郑《注》曰:“挞也。”按,上博楚简五《季庚子问于孔子》载孔子语:“救民以辟:大罪则夜(赦)之以型(刑),贓(同“赃”)罪则夜(赦)之以罚,少(小)罪则訿(同“訾”)之。”可参考。

【翻译】

市场中的刑罚:小刑是悬罪状于肆门公布以示处罚,中刑是将罪状写木板上挂在胸前游街以示处罚,大刑鞭打以示处罚。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就移交司法官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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