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男女之阴讼,听之于胜国之社;其附于刑者,归之于士。

探索《周礼》中男女阴讼的古代司法制度,了解亡国之社审理隐私案件及刑律处置的独特礼法。

【原文】

4.凡男女之阴讼〔1〕,听之于胜国之社〔2〕;其附于刑者,归之于士〔3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阴讼:郑《注》曰:“争中冓之事以触法者。”按,中冓之事,谓男女淫乱之事。

〔2〕听之于胜国之社:听,审理,断决。胜国之社,谓亡国之社。郑《注》曰:“胜国,亡国也。”按,胜国即被灭亡之国。社,祭祀土神之坛。

〔3〕士:司寇的属官,掌管刑罚。

【翻译】

凡是涉及男女阴私而引起的争讼,要在亡国的社坛审理;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移送给司法官处置。

0 条评论
还没有评论,快来抢沙发吧!
加载中...
正在加载更多评论...
已加载全部评论
阅读设置
字号
A A
16px
行间距
1.75
段间距
1.25em
字体风格
背景亮度
默认
繁简切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