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凡任民:任农以耕事,贡九谷;任圃以树事,贡草木〔1〕;任工以饬材事〔2〕,贡器物;任商以市事,贡货贿;任牧以畜事,贡鸟兽;任嫔以女事〔3〕,贡布帛;任衡以山事〔4〕,贡其物;任虞以泽事〔5〕,贡其物。
【注释】
〔1〕草木:郑《注》曰:“谓葵韭果蓏之属。”
〔2〕饬材:整治各种原材料以成器物。为十二职事之一,即百工之事。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。
〔3〕任嫔以女事:嫔,即妇女。女事,谓“化治丝枲”。
〔4〕衡:本指掌山林的官,此指利用山林从事生产之民。
〔5〕虞:本指掌川泽之官,此指利用川泽从事生产之民。
【翻译】
凡任用民众:任用农民从事耕种的事,贡纳各种谷物;任用圃人从事种植的事,贡纳瓜果蔬菜;任用工匠从事制造的事,贡纳各种器物;任用商贾从事贸易的事,贡纳财物;任用牧民从事畜牧的事,贡纳鸟兽;任用妇女从事女工的事,贡纳布帛;任用山民从事山林生产的事,贡纳山林的各种山货物产;任用川泽之民从事川泽生产的事,贡纳川泽的各种水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