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探索古代中国司法制度:本文解析《周礼》中民众诉讼、地方官审理及移交司法官员的流程,揭示传统法律文化精髓。

【原文】
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〔1〕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〔2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有地治者:据郑《注》,谓治理乡、州及采邑者。

〔2〕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:附,符合。此谓触犯。士,此指掌管狱讼的司法官。包括《秋官·司寇》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等。

【翻译】

凡万民中有不服从教化而发生争讼的,就要会同地方官一道审理、判决,如果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那就要移交司法官员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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