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4.凡男女之阴讼〔1〕,听之于胜国之社〔2〕;其附于刑者,归之于士〔3〕。 【注释】 〔1〕阴讼:郑《注》曰:“争中冓之事以触法者。”按,中冓之事,谓男女淫乱之事。 〔2〕听之于胜国之社:听,审理,断决。胜国之社,谓亡国之社。郑《注》曰:“胜国,亡国也。”按,胜国即被灭亡之国。社,祭祀土神之坛。 〔3〕士:司寇的属官,掌管刑罚。 【翻译】 凡是涉及男女阴私而引起的争讼,要在亡国的社坛审理;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移送给司法官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