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2.凡官府、都鄙之吏〔1〕,及执事者〔2〕,受财用焉。 【注释】 〔1〕官府、都鄙:官府,贾《疏》曰:“谓王朝三百六十官。”都鄙,王畿内的采邑。孙诒让曰:“此内举官府,外举都鄙,以通赅郊野县等,明畿内之官吏通掌之,文不具也。” 〔2〕执事者:孙诒让曰:“非其专职,暂来治事者。” 【翻译】 凡是王朝各官府和王畿内采邑的官吏、暂时管事的官吏,都可按照规定来大府接受分发的财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