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凡上之赐予,以叙与职币授之〔1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凡上”二句:赐予,赐予的开支,因所用为官府结余,故需会同职币来授予(参见《大府》第3节)。叙,同“序”,排列(尊卑)等次。郑《注》曰:“受赐者之尊卑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王、冢宰有所赐予,就按照受赐者尊卑等次会同职币授给所赐财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