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凡税敛,掌事者受法焉〔1〕,及事成,则入要贰焉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法:郑玄注:“法,犹数也,应当税者之数。”
〔2〕入要贰焉:要贰,统计簿册的副本。贾《疏》曰:“写一通副贰文书,名为要,入司书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遇征收赋税,掌管征收事务的官员都要从司书处接受所当征收的数额,等到征收完毕,就要将征税记录的副本交给司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