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乡八刑纠万民: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姻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

探索《周礼》中的“乡八刑”,从八种刑罚看古代对不孝、不睦、造言、乱民等行为的治理,揭示儒家伦理与法律思想的深刻融合。

【原文】

18.以乡八刑纠万民〔1〕: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姻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〔2〕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乡八刑:据孙诒让说,是行于乡中之刑,因司徒掌六乡,故亦兼掌其刑。

〔2〕弟:通“悌”,敬爱兄长。

【翻译】

用适用于乡中的八种刑罚纠察万民:一是针对不孝顺父母者的刑罚,二足针对不和睦同族人者的刑罚,三是针对与亲戚不友好者的刑罚,四是针对不友爱兄长者的刑罚,五是针对与朋友相处不讲信用者的刑罚,六是针对不救助贫穷者的刑罚,七是针对造谣惑众者的刑罚,八是针对用邪道扰乱民心者的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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