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25.布宪〔1〕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 【注释】 〔1〕布宪:官名。掌管颁布天子之刑法禁令。宪,悬挂公布。郑《注》曰:“宪,表也。主表刑禁者。” 【翻译】 布宪,由中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