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士掌野,各掌其县之民数,纠其戒令,而听其狱讼,察其辞,辨其狱讼,异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旬而职听于朝。司寇听之,断其狱,弊其讼于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,协日刑、杀,各就其县肆之三日。若欲免之,则王命六卿会其期。
县士掌管野地四等公邑的诉讼,各自掌管所辖公邑的民众数目,并纠察他们遵守戒令的情况,而审理他们的诉讼,审察他们的讼辞,辨别其案情的轻重大小,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上报司寇,三十天以后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会审。大司寇主持会审,在外朝对各类案件予以判决,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根据罪行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。案件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,由县士挑选适宜的日期施刑或诛杀,各押往本公邑的市上行刑,犯人处死后还要陈尸三日。如果要赦免某罪犯的罪行,王就要命令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会审的那天前往参预合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