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.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掌囚,由下士十二人任长官,下辖府六人,史十二人,徒一百二十人。原文▾17.掌囚〔1〕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注释▾〔1〕 掌囚:官名。掌管囚禁罪犯。郑《注》曰:“囚,拘也。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