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14.乃命其属入会〔1〕,乃致事〔2〕。 【注释】 〔1〕乃命其属入会:按,此句实蒙上“岁终”为文。因入会、致事皆在年终,而无在年初之例。会,计也,此指记录所断狱讼的计簿,即簿书。 〔2〕致事:郑《注》曰:“致之于王。” 【翻译】 每到年终,命令部属上报记录所审理案件的簿书,而后呈交给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