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12.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〔1〕,登中于天府〔2〕。 【注释】 〔1〕狱弊讼:即弊狱讼。弊,断也,即已审结的案件。郑《注》曰: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。” 〔2〕中:谓官府簿书,即文件、档案、判决书等(参见《春官·天府》注)。 【翻译】 每到夏历年终,就命令所有司法官们统计本年内已审结的案件数量,并将案卷报送天府保存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