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,登中于天府。每到夏历年终,就命令所有司法官们统计本年内已审结的案件数量,并将案卷报送天府保存备查。原文▾12.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〔1〕,登中于天府〔2〕。注释▾〔1〕 狱弊讼:即弊狱讼。弊,断也,即已审结的案件。郑《注》曰: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。”〔2〕 中:谓官府簿书,即文件、档案、判决书等(参见《春官·天府》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