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18.掌戮〔1〕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 【注释】 〔1〕掌戮:官名。掌管斩杀、刑戮罪犯。据郑《注》,戮犹辱,杀后还当陈尸示众以辱之。 【翻译】 掌戮,由下士二人任长官,下辖史一人,徒十二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