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17.掌囚〔1〕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 【注释】 〔1〕掌囚:官名。掌管囚禁罪犯。郑《注》曰:“囚,拘也。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” 【翻译】 掌囚,由下士十二人任长官,下辖府六人,史十二人,徒一百二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