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3.凡得获货贿、人民、六畜者〔1〕,委于朝,告于士,旬而举之: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 【注释】 〔1〕人民:特指在逃的官私奴婢、刑人、奴隶等。其可以买卖,故与牛马、货贿并言。 【翻译】 凡是拾得财物、获得逃亡的奴婢、犯人和牲畜的,要送交外朝,报告朝士等待认领,过了十天无人认领就予以没收:大的物件归公,小的物件归拾得者私人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