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方士〔1〕,中士十有六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方士:官名。主管王畿内四方采邑之狱讼。
【翻译】
方士,由中士十六人任长官,下辖府八人,史十六人,胥十六人,徒一百六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