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,附于刑,用情讯之,至于旬乃弊之,读书则用法。

探索《周礼》五刑审判制度:以情理审讯、十日判决、宣读罪状后用刑,揭示古代司法程序与慎刑思想。

【原文】

3.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〔1〕,附于刑,用情讯之〔2〕,至于旬乃弊之,读书则用法〔3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五刑:司刑所掌五刑,即墨(在面额上刺字)、劓(yì,割鼻)、刖(yuè,断足),宫(损坏男子生殖器,或破坏女性生殖机能,一说禁闭女子于宫中),杀(又称大辟,即死刑)等五刑,详《秋官·司刑》。此指有关五刑的法律条文。

〔2〕用情讯之:讯,讯问,审讯。郑《注》曰:“用情理言之,冀有可以出之者。”孙诒让曰:“以情理更重讯问之,冀可附于轻比,出其刑罪。”

〔3〕读书则用法:贾《疏》曰:“谓五刑之时,当读刑书罪状,则用法刑之。”

【翻译】

按照五刑来审理民众的诉讼,凡是触犯刑律将要判刑的案件,又要以情理再加以审讯,为慎重起见,还要等到十天后才下判决,宣读犯人罪状之后就应施加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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