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五戒先后刑罚,毋使罪丽于民:一曰誓,用之于军旅;二曰诰,用之于会同;三曰禁,用诸田役;四曰纠,用诸国中;五曰宪,用诸都鄙。

探索古代“五戒”如何辅助刑罚、预防民众犯罪:从军旅誓词到都鄙宪令,解析周代法律智慧。深入了解《尚书》中的戒令传统。

【原文】

2.以五戒先后刑罚〔1〕,毋使罪丽于民〔2〕:一曰誓〔3〕,用之于军旅;二曰诰〔4〕,用之于会同;三曰禁,用诸田役;四曰纠〔5〕,用诸国中;五曰宪,用诸都鄙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先后:辅助。郑《注》曰:“犹左右也。”

〔2〕丽:附丽。

〔3〕誓:誓言,约束。郑《注》说,如《尚书》的《甘誓》、《汤誓》等。

〔4〕诰:以上告下之文辞。郑《注》说,如《尚书》的《大诰》、《康诰》等。

〔5〕纠:及下文宪,皆当为纠察、禁令。其具体内容不详。

【翻译】

用五戒辅助刑罚而预先告诫民众,不要使民众因不知戒令而犯罪:一是誓,用之于军旅;二是诰,用之于会同;三是禁令,用之于田猎和劳役;四是纠,用之于都城中;五是宪,用之于采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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