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士之治有期日: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

解读《周礼》中“凡士之治有期日”的诉讼期限制度:都城十天、郊野至邦国一年,了解期内受理、期外不受的古代司法规则。

【原文】

4.凡士之治有期日〔1〕: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凡士之治有期日:士,泛指司法官。治,讼,谓受理案件。孙诒让曰:“凡治、讼,对文则异,散文亦通。”期日,期限。孙诒让曰:“盖有二义:一则民以事来讼,士官为约期日以治之;二则狱在有司而断决不当者,许其于期内申诉。”

【翻译】

凡是司法官受理诉讼案件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:都城之中是十天,四郊是二十天,野地是三十天,都家是三个月,诸侯国是一年。在期限以内来控告、申诉者就予以受理,在期限以外的就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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