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得获货贿、人民、六畜者,委于朝,告于士,旬而举之: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

解读《周礼》中关于拾得财物、逃亡奴婢及牲畜的古代法律:送交朝士,旬日无人认领则大者归公、小者归拾得者所有,揭示先秦财产归属与奴隶制度。

【原文】

3.凡得获货贿、人民、六畜者〔1〕,委于朝,告于士,旬而举之: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人民:特指在逃的官私奴婢、刑人、奴隶等。其可以买卖,故与牛马、货贿并言。

【翻译】

凡是拾得财物、获得逃亡的奴婢、犯人和牲畜的,要送交外朝,报告朝士等待认领,过了十天无人认领就予以没收:大的物件归公,小的物件归拾得者私人所有。

0 条评论
还没有评论,快来抢沙发吧!
加载中...
正在加载更多评论...
已加载全部评论
阅读设置
字号
A A
16px
行间距
1.75
段间距
1.25em
字体风格
背景亮度
默认
繁简切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