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3.若有死于道路者,则令埋而置楬焉,书其日月焉,县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〔1〕,以待其人。 【注释】 〔1〕有地之官:郑《注》曰:“主此地之吏也。” 【翻译】 如果有死在道路上的人,就命令加以掩埋而在掩埋处设置标牌,上面写明死的日期,把死者的衣服用器悬挂在当地官员的办公处,以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