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。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,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

探索秋官司寇的职责与邦禁制度,解读《周礼》中“设官分职,以佐王刑邦国”的治国智慧,深入了解古代刑法体系。

【原文】

1.惟王建国〔1〕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。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乃立秋官司寇〔2〕,使帅其属,而掌邦禁〔3〕,以佐王刑邦国〔4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“惟王建国”五句:见《天官·叙官》注。

〔2〕秋官司寇:即下文大司寇。因司马在六官中位居第五,于四时当秋,秋天万物肃杀,而司寇主管刑禁诛杀,故称秋官。寇,害也。司寇是主管全国刑罚的长官。

〔3〕邦禁:即《大宰》中的“刑典”。禁是防止人们犯罪作恶的法律。

〔4〕刑:郑《注》曰:“刑,正人之法。”意谓对已经触犯律条的人绳之以法。

【翻译】

王建立国都,辨别国都所在地的方向,确定宗庙、朝廷所在的位置,主次有别地划分国都、郊野的界限,进行建设经营。分设百官职位,作为天下民众取法的榜样。为了达到此目的,于是设立秋官司寇这一官职,让他率领部属,来掌管天下的禁令,以辅佐王以刑法治理天下各国。

0 条评论
还没有评论,快来抢沙发吧!
加载中...
正在加载更多评论...
已加载全部评论
阅读设置
字号
A A
16px
行间距
1.75
段间距
1.25em
字体风格
背景亮度
默认
繁简切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