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,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,攘狱者,遏讼者,以告而诛之。

探索《周礼》禁杀戮官职的职责,稽察杀人、伤人见血及阻挠诉讼者,依法诛罚。深入解读古代司法制度。

【原文】

1.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〔1〕,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,攘狱者,遏讼者〔2〕,以告而诛之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司斩杀戮者:司,通“伺”,伺察,稽察。斩杀戮者,皆谓杀人者。斩,腰斩;杀,砍头;戮,戮尸。参见《秋官·掌戮》。

〔2〕攘狱者,遏讼者:攘,推却。郑《注》曰:“攘,犹却也。却狱者,言不受也。”遏,阻止。郑司农曰:“遏止欲讼者。”

【翻译】

禁杀戮掌管稽察斩、杀、戮等杀人事件,以及一切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者无法控告的,被害者告官而拒绝受理诉讼的,或阻挠被害者诉讼的等事件,查明情况后报告司寇而加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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