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诸侯之狱讼,以邦典定之。凡卿大夫之狱讼,以邦法断之。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。

探索古代诸侯、卿大夫与庶民狱讼的不同断案依据,解析邦典、邦法与邦成如何体现周代司法等级与治理智慧。

【原文】

9.凡诸侯之狱讼,以邦典定之〔1〕。凡卿大夫之狱讼,以邦法断之〔2〕。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〔3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邦典:即《大宰》的六典。六典治理对象主要是诸侯。郑《注》曰:“六典也,以六典待邦国之治。”(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)

〔2〕邦法:即《大宰》的八法。八法治理对象主要是百官。郑《注》曰:“八法也,以八法待官府之治。”

〔3〕以邦成弊之:邦成,即《小宰》的八成。八成治理对象是万民。郑《注》曰:“邦成,八成也,以官成待万民之治。”弊,听断。郑司农曰:“弊之,断其狱讼也。”

【翻译】

凡是诸侯之间的诉讼,就根据国家的六典来审断。凡是卿大夫之间的诉讼,就根据国家的八法来审断。凡是庶民之间的诉讼,就根据国家的八成来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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