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于朝,然后听之。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

探索中国古代诉讼制度,解析“束矢钧金”规则,了解西周如何通过保证金和证据防禁不实之讼,体现司法慎刑智慧。

【原文】

4.以两造禁民讼〔1〕,入束矢于朝〔2〕,然后听之。以两剂禁民狱〔3〕,入钧金〔4〕,三日乃致于朝〔5〕,然后听之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以两造禁民讼:造,至也。两造,谓使诉讼双方都到场。讼,对下文“狱”,谓因小事而诉讼。黄度曰:“小曰讼,大曰狱。”禁民讼,禁民不实之讼。贾《疏》曰:“禁民狱讼不使虚诬。”

〔2〕入束矢:郑《注》以为古时一弓备百矢,束矢盖即百矢。按,此束矢,犹今所谓诉讼费,双方都入束矢,然后受理诉讼,如一方不入,就是自认理曲。诉讼审理完毕,败诉者就没收其所入矢,胜诉者则退还其矢。

〔3〕剂:此谓文字证明材料的状纸。郑《注》曰:“今券书也。”

〔4〕入钧金:此亦犹诉讼费。钧,三十斤曰钧。金指铜。孙诒让曰:“既断之后,则不直者没入金以示罚。”

〔5〕三日乃致于朝:郑《注》曰:“又三日乃治之,重刑也。”重刑,即表示慎重大案的受理。

【翻译】

用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办法来防禁诉讼不实之辞,每方先交一束矢给朝廷,表明自己是理直的一方,然后开始审理诉讼。为防止诬陷,通过诉讼双方都携带有关文字证明材料的办法来防止,先交三十斤铜作为保证金,过三天才让诉讼双方来朝,然后审理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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