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掌叙事之法〔1〕,受纳访以诏王听治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叙事之法:即“序事之法”。郑《注》曰:“叙,六叙也。……六叙六曰‘以叙听其情’。”(参见《天官·小宰》第3节)据郑《注》,此“叙事之法”由内史协助小宰掌之。
〔2〕纳访:访,谋议。郑《注》曰:“纳访,纳谋于王也。”
【翻译】
掌管根据尊卑次序安排百官向王奏事之法,接纳群臣的谋议并转告给王作为听断处理政务的参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