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凡公有司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,由职丧告令他们,并催促从速办理。原文▾3.凡公有司之所共〔1〕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注释▾〔1〕 公有司:王国之有司。与“国有司”同义。